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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或者以其他方式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擔的債務,以及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橐?。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超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了。
2、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首先,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在債務時簽署了債務,而另一方后來以追認等共同意圖承認了債務,則也應歸類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債務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或認可,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推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僅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活、生產時。只有企業或夫妻雙方同意的,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該條有利于保護非債務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來源上盡可能防止一方“負債”。也可以避免債權人事后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對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保障交易安全,依法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第五,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大問題是非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平衡。現行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非債務方的利益。要求夫妻共同簽署債務會影響交易效率。但在利益平衡時,應優先保障一些更為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如夫妻之間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
3、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
經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經一方追認所承擔的債務);
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家庭生活所需債務:“家庭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開支,包括正常的飲食消費衣、住、行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購買、醫療、子女教育、養老、合法的娛樂文化消費等,數額和用途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
四、夫妻共同債務體現的四個原則
“連帶債務、連署”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者一方追認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生活必需品”原則:個人名下為家庭生活必需品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原則:以個人名義承擔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原則:以個人名義承擔的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5、如何理解“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共同經營”?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大于“家庭日常生活”
一、借款期間,被撫養人購買共同居住的房產,或者形成共同財產;購買車輛、裝飾品、休閑旅游;參加教育培訓、接受重大醫療服務;配偶一方資助未成年子女出國、私立教育、醫療、經濟援助子女結婚并履行贍養義務。
二是借款期間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指夫妻債務清償的特殊性和夫妻經營的共性。夫妻合作、共同經營):
三是借款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投資生產經營,所得款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注:該問題尚需司法解釋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