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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造成輕傷以上的,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起訴標準。因此,如果受害人的傷害僅構成輕傷,且未造成輕傷以上的,那么行為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也意味著施虐者通常不會被判入獄。
雖然本案中打人者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毆打他人的人,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五百元。因此,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予以拘留、罰款。
同時,在民事責任方面,施暴者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構成對受害人健康權的侵犯。因此,施暴者除了承擔拘留、罰款的行政責任外,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傷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擔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受傷者可以私下與施暴者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成或者施暴者拒絕賠償,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您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傷者不能向襲擊者要求賠償上述損失。并不意味著受傷者需要像受傷者所說的那樣賠償攻擊者。受害人向施暴者索賠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因施暴者的傷害而遭受損失。因此,受害人若想成功向施暴者索賠,就必須準備好相關損失實際發生的證據。
此類證據包括傷者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證明、病歷、醫療費和住院費賬單、營養費賬單、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等一切能夠證明損失和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據。
否則,受害人向攻擊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就無法實現。即使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也會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而被法院駁回或部分駁回。這樣的結果對于被毆打的人來說顯然是一個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