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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玩忽職守罪詳解
傳染病防治罪是指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蔓延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很嚴重。
目錄
1組件
對象元素
客觀要素
主要要素
主觀因素
2刑法規定
3鑒定
4處罰
5立案標準
6司法解釋
7相關說明
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傳染病防治管理系統。傳染病是指由于病原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的侵入,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威脅生命的疾病,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引起。傳播,導致傳染病在人群中發生或流行。我國根據傳染性、傳播途徑的難易程度、傳播速度、人群易感范圍等因素,將傳染病分為三類:甲類傳染病,傳染性強、易發生、傳播速度快的嚴重傳染病。人群普遍易感,包括鼠疫和霍亂。這是一種受到國際檢疫的傳染病。一旦發現,必須立即通知世界衛生組織。乙類傳染病在傳染性、傳播途徑、傳播速度和易感人群等方面均次于甲類傳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等。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日本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丙類傳染病是根據可能的發生情況和流行情況,確定疾病監測區域和實驗室進行監測和管理的傳染病,包括結核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麻風病、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等。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霍亂以外的傳染性腹瀉病、痢疾、傷寒、副傷寒。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種類,并予以公告。
傳染病是嚴重的流行病。傳染病的傳播或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蔓延或流行,直接破壞傳染病防治管理體系。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從事傳染病研究、治療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和職責,或者敷衍、倉促履行職責。他們極不負責任,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應當履行和能夠履行的義務。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發現重大疫情,該報告但不報告或不立即報告;當傳染病有蔓延、流行的可能性時,應當采取但不采取的措施;對傳染病患者應進行隔離治療,未采取治療措施的;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措施和疫情管理措施,應當進行監督檢查,未經監督檢查的;或者進行監督檢查但不認真負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不一致的。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責令改正不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改正不檢查或者檢查不認真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ETC。
引起傳染病蔓延或者流行,是指導致該傳染病通過一定的途徑向其他健康人群傳播,導致某一地區某種傳染病的發病率明顯超過該病歷史年度總體發病水平。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一定是嚴重的。該行為雖然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情節并不嚴重,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組織消滅病媒昆蟲、動物等;有計劃地新建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為改善公共衛生創造條件。組織實施強制補救措施,決定實施緊急措施等。
從主觀方面看,本罪只能構成過失、故意違憲。也就是說,他應當知道自己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的傳播或流行,但他因疏忽而未能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這種情況可能發生,但他依靠自己的知識或有這樣做的經驗。可以避免輕信,造成有害后果,造成嚴重損失。行為人的主觀過失是指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但不排除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可能是故意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主觀過錯不是由于過失,而是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允許其發生,則不屬于本罪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規定
第四百零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蔓延、流行,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
在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應當區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罪的界限。工作失誤往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與傳染病防治中的玩忽職守罪類似。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嚴格的區別:(1)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對于工作失誤,行為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2)造成不良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缺陷以及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低、業務素質差、缺乏工作經驗而造成的規劃不周、措施不當、工作經驗不足造成的。錯誤,導致積極工作出現失誤,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違反工作紀律、規定、官僚主義嚴重、對工作極度不負責任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蔓延、流行,情節嚴重的,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布實施的第《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號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二)引起乙類、丙類傳染病傳播的;
3、因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蔓延或者流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5、其他嚴重情節。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在突發傳染病疫情和其他災害防治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人員,或者不屬于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的造成傳染病蔓延、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傳染性疾病。
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未遵守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發生地區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防控工作標準要求的,或者突發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患者的;對疾病患者進行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治療等,或者防控措施不當,導致感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害加劇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教唆、強迫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害,導致疫情擴大、災害惡化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等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害加劇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預防、控制傳染病,造成傳染病蔓延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二)引起乙類、丙類傳染病傳播的;
3、因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蔓延或者流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5、其他嚴重情節。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傳染病監督管理的人員、以及相關政府管理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蔓延、流行,情節嚴重。
2、本罪為《刑法》新增加的新罪。
來源:刑法典、法考數據庫,供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