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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的生活權益受到損害時,
拿起法律武器,
人們上法庭維護自己的權利并不罕見。
但您知道在訴訟中您需要支付律師費嗎?
如何付款?需要付多少錢?
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關于法律費用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費用,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理算人員出庭時發生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同時,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全部上繳公共財政。
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一)財產類案件,根據訴訟請求金額或者金額,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計繳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案繳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2.5%;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收費;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收費;8、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0.8%收費。10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二)非財產類案件按照以下標準收費:1、離婚案件每案收費50元至300元。財產分割時,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加收0.5%。2、侵犯姓名權、所有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案件,每件繳納100元至500元費用。損害賠償時,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1%;超過10萬元的部分,加收0.5%。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需繳納50元至100元的費用。
(三)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四)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案收費50元至100元。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需繳納50元至100元的費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具體繳費標準。
申請費繳納標準
(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文件經公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裁決及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無執行金額或價款的,每項繳納50元至500元。2、成交金額或成交價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加收50元;超過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5%的稅率繳納;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繳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標準繳納申請費。符合本款規定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財產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繳納30元每件;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加收0.5%。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需繳納財產案件受理標準1/3的費用。
(四)依法申請公示、提醒的,每項申請需繳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需繳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其他費用繳納標準
(一)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案的,案件受理費減半。
(二)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
(三)財產案件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金額繳納案件受理費。
(四)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減半。
(五)按照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原判決不予受理部分的再審請求金額繳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