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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職工工傷時,通常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依據。但有下列五種情況的,在認定工傷時,可以直接要求責任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非法分包情況——非法分包關系中,分包人不具備用工單位資格。分包商聘用的員工因工受傷的,分包商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法解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承包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雇主。單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的承擔責任單位。
依據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34號)第7點:具有用工單位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違規將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實體。或者自然人。單位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由用人單位具有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法律。
2.違法分包情況——承包人非法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分包人,造成職工工傷或者因工受傷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34號)第7點: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發包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單位。用人單位資格或者自然人、組織或者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參考案例:《藺某全、重慶興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18)高法151號。
判斷要點: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時,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是不存在勞動關系。
文件摘錄: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人員得到醫療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來認定勞動者工傷,但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人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具備用人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角度,補充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條件的總則,即存在非法分包、轉包行為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責任。工傷保險不得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依據。前提。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造成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違法分包或分包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中鐵二十五局集團五分公司將其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重慶興平公司。重慶興平公司是具有建筑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應當使用自己的勞務人員來完成其承擔的勞務項目。但其卻將鋪設琉璃瓦的勞務分包給自然人董某兒。這種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
重慶興平公司作為具有雇主資格的承包單位,將其業務非法分包給自然人董某。董某雇傭的工人林某在鋪設琉璃瓦時受傷。重慶興平公司違法。林某全因遭受意外傷害,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第369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蘭州鐵路運輸中院一審判決駁回重慶興平公司訴訟并無不當。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蘭州鐵路運輸中院一審判決及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369號工傷認定決定,理由是: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重慶興平公司與林某全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劉某麗、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審行政判決書》第三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本院將依法予以糾正。
3.“包工頭”因工受傷的情況——發包單位將承包工程非法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包工頭”的,無論何時,“工頭承包商”或者其招收的員工因工受傷或者受傷的,應當由承包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考案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案號:(2021)最高法院第1號。
判斷要點:“包工頭”的工傷、死亡與其雇傭的建筑工人的工傷、死亡,在工傷保險制度和工傷認定方面沒有本質區別。工傷保險責任?!俺邪恕奔捌湔惺盏穆毠ひ蚬な軅蛘呤軅?,非法分包、轉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文件摘錄:首先,建筑工程領域具有用工單位資質的承包單位,對違法分包或者分包工程中因工受傷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且存在合法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是先決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34號)第七點等規定,存在合法勞動關系不再是確定工傷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雇主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號(法解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能否認定工傷與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
從上述規定看,為保障單位或自然人聘用的不具備建筑業從業資格的職工工傷、死亡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加大對違法分包、分包單位的處罰力度。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對因工受傷的職工與非法分包、分包的承包單位之間建立虛構勞動關系的推定規則,即非法分包、分包的承包單位直接視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其次,將“承包商”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符合建筑工程領域工傷保險的發展方向?!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19號)強調“建立健全適合建筑業的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方式,大力推動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明確了需要做好建筑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職業傷害保護的政策導向和制度安排。
《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函[2017]53號)等規范性文件還要求,完善符合建筑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推廣使用基于建筑工程的工傷保險。保險制度。即根據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企業應按單位為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不能按單位參保并從事建設工程的,應當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因此,包括“承包商”在內的所有工人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擴大覆蓋面,符合建筑工程領域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建筑企業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第三,將“承包人”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應有盡有”的立法宗旨。查閱《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作負擔。相關的傷害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從業人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與這些規定。規定全體職工或者本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職工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享受勞動——顯然,該條所強調的“全體職工或者單位職工”,并不排除個體工商戶、“承包人”等特殊個人、用人單位本身也就是說,無論是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還是從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來看,都不合適,也不合適。將“承包商”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
作為工人,“承包商”處于非法分包和分包利益鏈條的末端。他們參與并承擔施工現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有的甚至直接參與具體施工;他們還可能有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素。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包商”的工傷、死亡與其雇傭的建筑工人的工傷、死亡,在工傷保險制度和工傷保險責任方面沒有本質區別。如果人為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適用范圍,將“承包人”不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就會形成實質性的不平等;將“承包人”等特殊主體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將有利于實現對全體勞動者的傾斜保障,體現了社會主義工傷保險制度的優越性。
最后,“承包人”違法承包工程的法律責任與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并不沖突?!豆kU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第三。第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惫kU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是國家級政策。員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員工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承包人”違反建筑領域法律規定非法承包工程,就剝奪其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發包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和資質承包建設工程,由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實際施工,并通過非法分包、分包、掛靠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施工責任。工傷保險,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當然,發包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單獨要求相應責任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總之,應將“承包人”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保障其在工傷或因工負傷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應當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這與工傷保險是一致的。建立該制度的初衷也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英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梁某宏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建筑安裝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說法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4.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職工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法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6]29號)“2.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城鎮職工依法享受福利待遇,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繼續發生事故的,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已按工程保險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申請010-30000?!?/p>
特別說明:上述情況中,除“非法轉包”和“聯營經營”兩種情況以司法解釋為依據,可以直接引用作為判斷依據外,人事部的意見資源和社會保障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范圍。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引用的“參考案例”不屬于指導性案例。因此,上述意見和案例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資料來源:最高法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