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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文,明確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司法認定問題。該解釋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釋》規定,為幫助犯罪人,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藏匿場所,為其提供車輛、船舶、飛機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為其提供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或者向其提供金錢等。1、應當以窩藏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包庇罪的定罪標準解釋清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故意更換犯罪人,欺騙司法機關,這是實踐中常見的“頂替”。二是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或者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行為人沒有實施犯罪或者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人有法定從寬、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節。(經濟日報記者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