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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動社會保障辦函[2001]44號)規定: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教期間暫停領取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勞教結束后,可以按照刑滿釋放前、勞教前的標準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并參與未來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勞教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者被拘留但尚未定罪的,停發其基本養老金。如果法院判定他無罪,他在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將被取代。
2、《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0]104號)規定:
(五)退休后,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拘役并被判處緩刑或者有期徒刑、緩刑期間的,暫停領取退休金,發給生活費按原基本退休金的60%計算。刑滿釋放或者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的,減少基本退休費40%,補助標準由書記官核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待遇時,都會按照文員的標準。
(六)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原退休待遇。執行完畢后的生活補助,由原發放退休金的單位自行辦理。
(七)公務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經再審被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且未追究政治紀律責任的,自再審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后當月恢復退休待遇免受刑事處罰。自原判、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期間,緩繳的退休金由單位返還。
(八)公務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經再審被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但負有政治紀律責任的,按照應予處罰確定退休工資待遇;并自審查結束次月起實施。原判刑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復核終結期間,超減的退休金由單位返還。”
公務員法適用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3、《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2]69號)規定:
(五)事業單位、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刑事拘留或者退休后被刑事拘留,緩刑考驗期間的,暫停享受退休待遇,生活費按照原基本退休金的60%。刑滿釋放或者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的,基本退休金減少12%,并按較低職級(技術職級)確定補助標準。今后,國家調整退休待遇時,將按比原職級(技術等級)低一級職級(技術等級)的標準領取退休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間的,暫停領取退休金,生活費按照原基本退休金的60%計算。緩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判的,基本退休費減少40%,并按最低職級(技術等級)確定補助標準。今后國家調整退休待遇時,將按照最低職務級別(技術級別)標準。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緩刑)以上的,其原退休待遇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影響。執行完畢后的生活補助,由原發放退休金的單位自行辦理。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介工作人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經再審被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且不負有違紀行為責任的,自再審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次月。費用和福利。自原判、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期間,緩繳的退休金由單位返還。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經再審被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但有違紀行為的,按照應予處罰確定退休金,并根據審查結論作出決定,并自次月起實施。原判刑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復核終結期間,超減的退休金由單位返還。
(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并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參加養老保險并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基本養老金的,其待遇辦法按照國家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法規得到實施。”
4、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2014]23號)第三十一條:領取福利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縣社公安機關應當停止向其支付養老金待遇。保險福利。刑期滿后,個人應當提出領取待遇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在刑期滿后的當月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暫停期間的福利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