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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蓉翟偉嶺發布時間: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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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我不好可以成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合法理由嗎?
重慶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的冉某以此為借口拒絕贍養母親,最終落得官司。冉的母親項女士今年74歲。她本該照顧自己直到晚年,卻未能得到孩子們的充分照顧。兒子冉堅持要向夫人需要照顧,但這不關他的事,因為向夫人向來偏心,對女兒很好,但對兒子不太感興趣,從來沒有創造過。給自己一個美好的生活。生活條件。如今她老了,贍養老太太的責任自然是由女兒來承擔。而且,在他看來,向老太太性格怪異,不太好照顧。
無奈之下,向女士帶著兒子冉某和女兒一起告上法庭,請求石柱縣法院判令兒子、女兒依法支付每月200元的贍養費。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兒子和女兒各承擔一半。
石柱縣法院審理后,判令冉某兄妹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向向某支付當月贍養費200元;向老太太的醫藥費由冉家的兄弟姐妹平均承擔。
結合案例解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贍養父母的義務”;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家庭有困難的父母,有權向子女要求贍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照顧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照顧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照顧人支付贍養費”。根據上述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因此,冉認為母親對妹妹的偏愛不能成為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理由。
至于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老年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共同居住或向子女支付贍養費、探視費、救助費等贍養方式。本案中,老太太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向義務人支付贍養費的贍養方式,并未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老太太主張孩子每月要支付200元的贍養費,這與當地的日常生活消費水平相符。應該支持。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照顧者應當使患病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給予醫療費”,照顧者還應當是經濟困難老年人的父母。提供醫療費用。據此,老太太要求冉姐弟承擔醫藥費的請求也應予支持。
法官的消息
孝為諸善之首。動物還有“烏鴉反哺食物”、“羔羊跪地喂奶”等行為,更何況人類作為高等動物。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為老人提供經濟贍養、日常照顧和精神安慰,為經濟困難的父母承擔醫療費用。等,您不能根據自己對父母的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