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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律師實踐經驗看來,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關于遺囑是否生效是一個關鍵點,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呢?公證遺囑是否擁有優先法律效力呢?
首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口頭遺囑又稱“口授遺囑”、“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方式之遺囑”,是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口頭遺囑定訂立注意事項:
第一,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第二,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三,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其次公證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公證遺囑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訂立公證遺囑,須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在公證員面前親自書寫或口授遺囑內容,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公證。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公證遺囑訂立注意事項:
第一,立遺囑人應神志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第二,公證遺囑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若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第三,立遺囑人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最后遺囑繼承糾紛律師強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不再擁有優先效力,與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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