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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高息貸款轉移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然后高利轉貸給他人,從而獲取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行為。
2、犯罪構成
1、對象要求。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對象是國家發放信貸資金和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觀要求。客觀上,本罪表現為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以牟利為目的,以高利貸給他人的行為。
3、主要內容。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登記。自然人。
4、主觀因素。該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且目的是通過再融資牟利。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高利轉移貸款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1、高利貸轉貸罪的客體是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即信用資本市場秩序。
2、高利轉貸犯罪客觀上表現為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以高利轉貸為目的,以獲取轉貸利潤為目的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3、放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成為放貸罪的主體。高利貸。單位還可能成為高利貸犯罪的對象。
4、高利轉貸罪主觀上屬于故意犯罪,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4、高利貸罪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高利貸行為與時間關系不大。它僅與訴訟時效有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高利貸轉貸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以高利率轉貸給他人的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高利再融資,違法所得金額5萬元以上;
2、單位高利轉移貸款,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金額雖不符合上述金額標準,但因高利再貸款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再高利再貸款的。
實踐中,我們實際接觸到的高利貸再融資案例各不相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行為人或者犯罪單位的處罰也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您咨詢的情況比較復雜,請私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