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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醫療糾紛封存最新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醫療糾紛封存最新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醫療糾紛可以封存病歷有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病歷封存是在醫療事故爭議或者醫療訴訟中,為了保護病歷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防止篡改和丟失,而采取的一種措施。下面是病歷封存的一般詳細流程:
1. **申請封存**:
- 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提出封存病歷的申請。
- 如果是醫療事故爭議,通常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 **報告科室**:
- 科室將封存申請報告給醫務科(白天)或總值班室(夜間)。
3. **審批**:
- 醫務部或總值班室負責審批封存申請,并通知相關科室準備病歷資料。
4. **準備病歷**:
- 負責整理和準備涉及爭議的病歷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時應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需要同時封存的還有同批同類物品,以使檢驗時做對照檢驗。封存物品送檢啟封時,也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二人以上。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狀態,保證檢驗結果的客觀、真實、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如無菌、冷藏等,因此條例規定了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物品。對封存的藥品進行檢驗的法定機構是藥品檢驗所。對封存的物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由醫患雙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封存那些病歷資料?
我認為一旦發生醫療爭議,首先得封存患者病歷,這里所寫的情況是第一手證據,還有拍的片子,各種檢查報告結果單,如果有手術錄像也是封存的重要東西,保存這些重要資料對醫院和患者都有好處,醫院必須得配合封存真實的報告和病歷!這對解決爭議有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醫療糾紛封存最新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醫療糾紛封存最新規定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