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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很多公共租賃住房。受城市規劃等諸多因素影響,公共租賃住房面臨拆遷,但爭議也十分明顯。公共租賃住房的拆遷,會引發公共租賃住房原業主與承租人之間拆遷補償金分配糾紛。也就是說,公共租賃住房的拆遷補償誰能得到?公共租賃住房拆遷有補償嗎?1、被拆遷公共住房承租人是否得到補償。公屋拆遷的租戶可以獲得補償。對于公屋拆遷,明確公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后,公屋承租人補償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租賃房屋并獲得補償作為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應當解除與公房承租人原有的租賃關系,對公房承租人進行異地安置。3、被拆遷人通過協議取得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使用人停止履行原租賃合同,停止收取租金。拆除公共租賃住房時,拆遷人應當與業主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產權發生變更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2.公房拆遷承租人資格如何認定。公屋拆遷涉及多方利益分配。首先,面臨公屋租戶資格的認定。根據不同情況,需要確定公屋承租人的資格:1、原承租人仍然存在,一般不會發生承租人的變化,補償對象當然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發生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屋承租人。房屋拆遷期間,承租人有權獲得補償;但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變更,侵害會員的利益。其他受到侵害的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屬公房管理單位撤銷原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屬公房管理單位拒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原租客去世后,部分同居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在公屋。拆遷不予補償的問題沒有改變。由于拆遷補償涉及較大利益分割,家屬對于更換承租人意見不一。如何認定公屋租戶的資格?一是根據租賃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租金繳納情況確定。二、原承租人死亡或者搬遷,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在該房屋的,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公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單位支付租金,與政府公房形成實際的公房租賃關系。房屋管理部門規定,實際家庭成員成為公屋實際住戶。由于公屋租賃登記未變更,公屋租戶身份不明,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質疑。在此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向政府公共住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