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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可能會因為一些意外而發生悲劇,導致配偶一方猝死。這往往涉及死亡賠償和分配問題。如果婚姻關系發生變化,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主要原則是均分。然而,當一方因意外死亡時,財產該如何處理呢?都是你配偶繼承的嗎?
有的案例中,不少家庭因賠償分配問題發生嚴重矛盾,甚至訴至法院。
范女士與丈夫嚴老師結婚第三年生下女兒。嚴老師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去世。
事故發生后,顏老師父母和范女士與肇事司機達成賠償協議,肇事司機一次性賠償各種損失30萬余元。嚴某的父母認為,死亡賠償金相當于肇事者對家庭損失的補償,因此要求平分賠償金。范女士認為,死亡賠償金應該屬于顏氏的遺產,應該由她和女兒繼承。雙方發生爭執,顏某父母將范女士告上法庭。
根據我國法律,死者生前留下遺囑的,繼承按照遺囑進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現實中,由于事故的突然性,當事人很少留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繼承法,繼承應當按照法定順序進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死亡,則共同財產的一半將作為死者的遺產,其余部分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平均分配。
那么本案中嚴某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怎么劃分?
“死亡補償金”的性質有明確的界定,即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尚無關于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合理分配一般是根據死亡賠償金的安慰性質,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居住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
最終,法院判決嚴某的妻子范女士只需向嚴某父母支付7.4萬元,其余22.6萬元歸范女士及其女兒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