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隨時指定訴訟律師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項目。
根據第《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兩名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正在服刑的人和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方式與委托辯護人的方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