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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證人資格、降低對方證人的可信度或從對方證人的證詞中獲取有利于支持對方主張的信息。具體而言,誘導性提問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提問者如何回答問題以獲得某些答案。
或者將提問者需要作證的爭議事實假設為現有事實進行提問。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快和上海松江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誘導或詢問的相關規則
一些國家在禁止和允許誘導問題時應遵循明確的規則。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采取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為在證據調查活動中,法官由法官領導,專業法官調查證據,法官必須盡力而為。
“自由判斷證據”、去偽存真就足夠了,所以大陸法系國家很少采用證據規則。在采取依職權訴訟模式的大陸法系國家,對證人的審查屬于法官或檢察官的權力。在正常情況下,
不存在暗示證人作虛假陳述的危險。因此,沒有必要禁止誘導詢問規則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中,證據調查是由當事人主導的。當調查行為存在爭議時,法官只負責行使程序爭議的仲裁權。
為了規范控辯雙方的訴訟行為,減少過度行為,使控辯雙方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防止誤導陪審團,為法官的程序性決定提供預定的標準,防止訴訟的盲目性和裁判的隨意性造成的不公平。
有必要建立一系列規則,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順利進行,最終實現發現案件真實情況的實質性目的。
誘導詢問規則是確保舉證和質證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不是遠離案件真相的重要規則。其主要內容如下:(1)在交叉詢問中允許使用誘導性問題:在對對方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時,可以提出誘導性問題。
因為這類證人接受誘導性問題中包含的錯誤暗示的危險很小。(2)通常情況下,禁止在主要問題中提出引導性問題:在當事人的訴訟中,證人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控辯雙方向自己的證人提出的問題是主要問題。
引導性問題一般是禁止的,但對于非關鍵問題,如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無爭議的非案件事實,以及“這是你見過的某個人嗎”等問題,允許使用引導性問題,以避免在無關問題上浪費時間,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此外,當主要投訴的一方進行誘導詢問時,法官不會積極干預證據調查。如果對方沒有提出異議,則意味著誘導的內容沒有爭議;如果提出異議,則由法官決定是否具有誤導性,即使具有誤導性。
法官還可以:為了確保案件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他可以酌情向證人提問。
此外,我們國家的許多發展都允許誘導性問題:
評價者可以使用誘導詢問法;
(二)調查詢問與案件企業核心技術問題不直接相關的預備性或者介紹性事務、過渡性事務管理;
(3)歸納問題的研究可主要用于中國從一個查詢服務領域到另一個查詢數據領域的轉換或連接;
(4)當證人在主要詢問中做出意外回答時,律師系統可以選擇使用引導性問題;
(5)未及時詢問理解和學習能力有限的證人時,包括未成年人、智力障礙的成年人以及使用網絡語言和寫作有困難的人;
(6)對于那些已經用盡工作記憶方法但明顯具有額外相關性分析信息的證人,他們可以明確地提出引導性問題。對于那些答案就在嘴邊但記不起來了的證人來說,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引導性問題來喚起他們的記憶是合適的。
二、中國關于引導詢價的相關規定。
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審判模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來的詢問審判模式改為現在的指控審判模式,并引入了質證審判模式。在我國,由于刑事審判活動最初采用的是依職權訴訟模式,
法律尚未確立適用于對抗制的誘導訊問規則和其他證據規則。為彌補我國法定證據規則的不足,《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訊問不得誘導”。也就是說,
在中國的法院審判程序中,禁止誘導性訊問。
由于對誘導性提問的禁止性限制的發展和對學生提問處理的相關管理規定的缺乏,中國的控辯雙方在法庭上極不活躍。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仍然關注法官的提問者。沒有對證人反復的對抗性詢問,
這樣一來,就無法真正達到通過質證研究來揭示證人證言的虛假、矛盾、分歧或疑點,查明案情的目的。面向法官的調查必然會使證人證詞的虛假性和矛盾性更容易被忽視。
法官基于自身社會調查形成的預見性,可能不愿意聽取控辯雙方的詢問,這顯然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因此,為了有效地交叉詢問控辯雙方的信息并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度,
為了查明本案客觀數據的真實性,法律制度還應允許在交叉詢問中提出一個引導性問題。從表面上看,絕對禁止誘導探究的簡單化做法是相當公平的。其實中國不懂科學,工作很辛苦。
三。結論
證人通常被傳喚作證,因為他可以為傳喚者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利的證據。然而,證人證言是一種主觀性和可變證據,證人與案件結果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關系,這將影響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因此,
通過詢問來確定證言的真實性和是否被接受是非常重要的。充分探索控辯是法庭辯護的基礎,既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原被告訴訟地位的平等,也是現代防御性訴訟的程序基礎。
對抗制是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特征。全面認識誘導提問的積極作用是確立和正確適用質證規則的基礎。
不能因為對誘導詢問理論缺乏全面把握和準確研究而忽視其提高審判效率、揭示案件客觀真實的功能,進而全盤否定。禁止一切誘導性提問,從根本上違背了交叉詢問制度的初衷。應當指出,科學地設定證據規則,
將誘導性提問規則納入其中,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定,必將有助于避免我國司法的機械化和絕對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確保訴訟公正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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