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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的標準是什么?什么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終止?今天星辰律師就給大家帶來這些法律知識。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不要錯過。
競業限制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每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深圳市對于競業限制補償有特別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報酬,按月計算,不得低于職工離職前最近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低于上述標準或無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員工離職前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競業限制協議終止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二年。超過二年的,超出的期限無效。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固定期限或者協議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該協議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至少通知另一方提前一個月。'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當事人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您行使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您必須書面通知對方。競業限制協議的終止自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生效,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員工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申請人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當在職工離開企業后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違反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并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在三十日內未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違法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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