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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是指控辯雙方對一份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進行分析、解釋和質疑,以確定證據力的存在、證明力的大小或強弱,最終使法官在不形成自己的定罪的情況下決定是否采信的一種訴訟經濟活動。
在二審案件審理中,刑事辯護律師制度作為企業方的質證主體,應當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重新設計和組合質證意見,使二審法官能夠根據相關證據理論得出與一審判決不同的結論。
由于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解釋了一審質證,下面將主要介紹二審質證和一審質證的不同發展。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關于刑事二審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重復詢問的要點突出
只有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證據才具有證據能力,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質證一般應重點關注證據的三個特征。一審程序中,所有證據材料均已當庭質證。因此,當刑事辯護律師交叉詢問時,
注重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可能會收到良好的效果。質證意見一經采納,該證據即失去作為證據的資格,不能用于認定案件事實。但是,二審質證的重點需要調整。
由于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已經過刑事一審程序的檢驗,在二審質證的客觀性和合法性上投入過多精力可能收效甚微。但客觀真實的證據,如果與案件事實無關,對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均無影響。
仍然不能作為證據。在某些情況下,會有多個證人證詞,一些證人證詞證明的事實在刑事辯護律師看來客觀上沒有過錯,但仔細分析與指控無關。如果刑事辯護律師不注意證據的相關性,
大量的證據容易導致法官作出證據已經達到真實、充分證明標準的錯誤判斷。特別是在一審中,如果法官已經基于這些無關證據作出了事實認定,排除無關證據可能會影響二審法官的內心確信并產生不同的結果。
二是質證意見未明確逐一列舉。
這在一審和二審中都非常重要。在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中,一些刑事辯護律師只對重要證據提出重大質證意見而不對其他證據進行質證。
出現這種反復提問的原因可能是刑事辯護律師沒有完全理解反復提問的含義。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質證的目的是質疑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及其對案件事實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力。
從而否定了公訴人對有罪和嚴重事實的證明。同時說明自己提出的證據,從而證明無罪和罪輕的存在。刑事辯護律師的有效質證可以減輕甚至否定公訴人對有罪和嚴重事實的證明。
一旦法官確信公訴人的證據不符合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也能取得積極良好的效果。因此,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列舉并明確指出公訴人證據中的所有疑點。
三、注重證據信息來源的收集、保存和固定保管。
1.證據數據的來源是影響研究證據真實性的一個重要方面。質證證據持有人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利害關系。如果有賭注,
且存在部分證據持有人可能不當而影響學生證據真實性的情形,應及時分析證據來源并進行充分質證。舉個例子,
應審查受害人的陳述:受害人報案了嗎?受害人是在什么情況下報案的?聲明是什么時候發表的?受害者想要什么?如果受害者沒有報案,
辦案單位如何找到受害人?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受害者陳述的真實性,尤其是在強奸案中。再比如,對于企業的現場見證,
應審查能否充分證明施工現場有管理見證人;審查證人是否與被害人本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與其他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存在重大社會矛盾,且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及時排除使用證人證言。如果我們所有的現場工作人員都證明證人不在生產現場,
以及證人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作出了不利于或者特別重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發展的證言,如何排除該證人的證言。
2.交叉詢問證據的收集。對證據的收集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證據的收集情況,必要時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例如,證據持有人對證據特征的證明和對被調查人的檢索,
在證據檢索過程中由能夠辨認證據的人對證據的辨認以及證人的證言。現場調查記錄中證據位置和特征的記錄。
但是他們是誰,他們是如何開采土壤的?誰參與了提取土壤的過程?誰目睹了對土地的剝削?如何證明從汽車離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所謂污垢實際上是從有問題的汽車上提取的?汽車離合器踏板上的污垢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這個案子持續多久了?犯罪現場的車,
第四,及時總結歸納可以證明力的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證據力的證據很少。一般來說,證據具有一定的證據力,但對證據力的大小和強度有不同的理解。證據的力度和強度也是質證階段需要確定的內容。
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就查明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討論系統的辯護思路和全面的辯護意見,不適合討論單一證據的強弱問題。從刑事案件質證實踐來看,質證是刑事辯護律師的薄弱環節,很多刑事辯護律師從不質證證據。
這是質證中的一個誤區。在獨特的專業思維和技能指導下,刑事辯護律師具有更強的發現和揭示證據的能力,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明力。
在分析刑事訴訟中不同主體職能分工的基礎上,刑事辯護律師有必要向法官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法官需要聽到的是公訴人對被告證據證明力的說明。
以及刑事辯護律師對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證明力的說明。如果刑事辯護律師不主動披露有利于被告的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只能依靠檢察官的證明力披露不利于被告的證據,案件事實很容易落入檢察官手中。
質疑公訴人對被告人提出的證據的證明力也是我國刑事辯護律師質證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方面。有效的提問可以不斷增加公訴人的舉證難度。
任何一種有疑問的證據的證明力都是毫無疑問的,有疑問的證據的證明力顯然與我們的證據不同。以上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對刑事二審審理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及對策的總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