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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遭受工傷后,治療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的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員工在治療過程中發生超出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的費用,企業是否應當承擔?
冀09民終4352號
趙蓉是河北省滄州市某公司員工。2017年4月6日上午10點,趙榮在公司倉庫檢查貨物時不慎摔倒,造成頭部受傷。他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外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顱骨骨折。
2017年5月,趙蓉被診斷為工傷,并被帶薪停職9個月。2018年1月勞動能力評定結果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
2020年9月,趙蓉親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薪期間未報銷的工傷醫療費.98元、護理費.8元。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僅支持停工停薪期間護理費.91元。趙蓉的親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趙榮親屬主張的未報銷醫療費均發生在工傷認定后,且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未報銷的醫療費。
因此,魏榮親屬主張公司承擔醫療費.98元,缺乏相應依據。一審法院對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及時救治和補償勞動者因工受傷。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未報銷的醫療費用如何承擔,但結合了條例保護弱勢勞動者的立法目的。考慮到患者和工傷治療的客觀需要,用人單位承擔這部分費用較為合理。
法律并不否認勞動者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享有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其他損失的實質性權利。
趙蓉聲稱,公司未能具體、明確指出趙蓉支付的不合理、不必要的醫療費用,也未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提交相關證據。因此,該費用應由公司承擔。無過錯原則的負擔。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趙蓉工傷醫療費.98元,停工停薪期間護理費.91元。
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報銷范圍之外的合理費用。部分地區還有其他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工傷保險條例》:
16.用人單位已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工傷醫療費用,職工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工傷醫療費用,原則上用人單位不承擔,除非目錄范圍外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