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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員工下班后,公司組織員工游泳,不慎溺水。這是否構成工傷?
目前,對于此類情況是否構成工傷,尚未達成共識。
構成工傷
這種福利本質上是一種獎勵,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和效率的一種方式。本質上是與工作相關的,是自己工作的延伸。因此,勞動者所受傷害屬于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情況。因此,構成工傷。
不構成工傷
此類福利屬于社會活動,不強制參加,活動內容與其工作職責沒有必然關系。而且,福利活動的最大受益者還是員工本身。因此,不構成工傷。
法律分析
認定工傷最基本的因素是“三工”,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這種情況下,可以先排除“工作時間”,因為已經明確是下班后了。
其次,需要明確的是“工作場所”。單位自有游泳池的責任一般大于單位外游泳池的責任。
最后,“三業”中最重要的是“工作的理由”。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和充分條件。即使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只要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都應該認定為工傷。
針對這種情況,公司組織公司員工去游泳。需要分析的是,企業對這項活動是否有強制性規定或近乎強制性的規定,或者是否可以自由報名。如果企業在組織或者通知員工參加活動時具有強制意圖或者近乎強制意圖,一般可以認定構成工傷。如果公司僅在本次活動期間通知機會,則不存在競爭或強制要求,員工可以選擇是否參加。那么,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類似情況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受傷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發生工傷的。在相關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中因事故受傷的;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患有職業病的;因工作原因缺勤、因工負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死亡的48小時內搶救無效;在搶險救災等過程中為保家衛國而犧牲的。在涉及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傷、因公負傷,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有前款第項、第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工傷保險待遇外。除性殘疾福利之外的工傷保險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屬于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傷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因工負傷,在合理范圍內往返于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多個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內、合理范圍內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其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