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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三種“一次性”補助金。那么,他們的計算說明了什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1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
【案例】高女士遭遇工傷并被認定為四級傷殘后,未為高女士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一次性向高女士進行了補償傷殘補助按照高女士受傷前一個月實際工資標準計算。金子。高女士受傷前一個月的實際工資,正好是她連續19個月的最低工資。公司正在做正確的事嗎?
【點評】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一)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是23個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是21個月個人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因工受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我的工資高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我的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實際工資最低,這無疑是與此相悖的。
一次性醫療補助:按照協調地區人民政府規定計算
【案例】吳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并被認定為五級傷殘后,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一次性工作工傷醫療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她發現,自己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實際上比類似情況下的鄰近省份要少得多。
[點評]這樣的情況確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經受傷職工請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資計算標準和計算月份無疑會存在差異,甚至差異較大。
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按照上一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案例】2023年1月羅女士丈夫因工死亡后,公司以羅女士丈夫按規定領取工資為由,僅同意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羅女士支付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生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正在做正確的事嗎?
【點評】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撫恤金:規定……(三)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一次的計算-死亡撫恤金并非“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17日發布[2023]3《關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號文,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規定,以國家統計局官網公布的202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為依據,核定2023年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為985,660元。”
(浙江工人報嚴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