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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另一方無需支付任何撫養費。該協議有效嗎?
不需要支付贍養費的協議有效嗎?
對于夫妻離婚協議中所有子女撫養費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支付任何撫養費的條款是否有效,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觀點。
第1點:協議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科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由直養一方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
這種觀點認為,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贍養費,另一方無需承擔。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協議應視為合法有效。
第2點:協議無效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這種觀點認為,子女撫養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權益。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具有個人性質,不能通過協議排除,因此協議無效。
觀點三:協議有效但有限制,即在法律情況出現時可以變更。
協議、合同文件有效是基本原則。但同意承擔贍養費一方的能力明顯不能保證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需要的,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予以變更。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在三種法律情況下,子女可以向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1、原子女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女兒患病和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金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補充的。
星辰的聲明
星辰律師認為,上述第三種觀點在體現我國立法理念的同時,能夠更好地照顧未成年人權益,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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