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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上海經濟合同法律師解答: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上海經濟合同爭議糾紛律師回答: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法院、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權、加工承攬合同管轄地、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一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之爭
6、名為買賣實為承攬,法院依據事實確定管轄
7、民事訴訟地域管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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