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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破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采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造成重大損失的罪。侵占財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監禁、無期徒刑或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證字[2008]36號)
第一條【火災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資被焚燒的;
(四)引起森林火災,受火影響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疏林地、灌木地、未成熟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稀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當局。
火災犯罪概念
火災罪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因過失以危險方式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火災罪量刑標準
犯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當火災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火災犯罪時,一般都會在法定基本量刑范圍內對行為人量刑。也就是說,火災行為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一般會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超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圍內。不超過七年。但在火災行為已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提下,將對犯罪行為人的主客觀情節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確定。這是一個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較輕的情況。如果對犯罪的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分析,認為情節不較輕的,只能在基本量刑范圍內確定刑罰。對于什么構成輕微案件,不能只看某一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方面的情況,然后作出總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一)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是十六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否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二)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犯罪后的一貫表現、態度等;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對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