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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壞森林資源的定性分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改變林地用途”:
1.未綠化承包林地種植農作物或者從事其他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2.村干部違規“量化”林地和農民在“量化”林地種植農作物問題。
3.已明確為林地的地塊和重復發放的耕地使用權證。
4.擅自開墾林地。
5.未經批準占用林地。
6.林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或者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內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性建筑物到期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
7.森林采伐后,在采伐跡地種植農作物2年以上(含2年)。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壞森林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開墾、采石、采砂、取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致使林木和林地受到毀壞的”:
1.在無林地(砍伐森林的土地、火燒過的土地)種植作物會導致森林資源無法恢復。
2.在林地和疏林地開墾土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的破壞。
3.在林地采石、采砂、取土。
4.挖池塘、建大棚、林地養殖。
5.在林地上從事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嚴重破壞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毀苗和放牧會對樹木造成損害。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疏浚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泥沙、尾礦和礦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規定更新采伐跡地造林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1.林地所有者或者林地承包經營者在林地采伐后兩年內未更新造林的。
2.森林所有者或森林承包商在森林采伐后進行更新造林的成活率未達到85%以上。
3.林地所有者或者承包經營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變林種和樹種的。
(四)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
1.征用林地未履行占補平衡的。
2.向未完成更新任務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
3.因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未向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上海市長寧區國土資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