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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1、工傷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發生后,受傷職工應當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一年的時效期限不能被打斷或暫停。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可以中斷或者中止。因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收到工傷證明或者傷殘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訴訟時效將中斷并重新計算。否則,超過一年,就已過了訴訟時效。
《勞動仲裁法》第27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勞動者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2.工傷認定申請及工傷認定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分為:
(1)雇主;勞動者因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或者確診患有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發生意外傷害之日或者勞動者確診或者診斷患有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協調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有特殊情況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期限為一年。這些規定有利于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文件、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的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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