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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蓬勃興起,“網紅經濟”如火如荼,方興未艾。網絡直播行業強大的影響力和“吸金能力”,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涉足網絡直播領域,成為網絡主播。與此同時,網絡直播行業良莠不齊、混亂不堪,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涌入法院。
是合同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2021年12月2日,“95后”女孩陳某某與盛公司簽署合作協議,規定盛公司運營其網絡主播演藝事業,合作期限為一年。協議約定了雙方的合作范圍、簽約費用、分成比例、陳某某直播時長等內容。
盛某公司向陳某支付了簽約費1萬元,陳某開始在指定平臺開展直播活動。但2021年12月4日至21日期間,陳某某多次無故停播,且直播時間未達到協議規定的最短直播時長要求。12月22日后,陳某某徹底停播。盛氏公司認為,陳某無故停播已構成違約,應向公司退還簽約費,并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陳某某辯稱,她與原告之間名義上是合作,實際上是勞動關系,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合同關系成立。首先,協議明確,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就網絡主播演藝事業的發展進行合作,而不是建立勞動關系。在盛公司工作人員與陳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陳某某也多次認可了雙方的合作關系;同時,盛公司并沒有限制陳某某在特定時間、地點工作,陳某某無需遵守盛公司的規章制度。陳某的直播行為并非代表盛公司的官方行為。合作協議中規定的直播時長、特定平臺直播、其他直播要求以及支付直播收入等均無要求。均屬于雙方合同義務。此外,陳某某也未能提交社保繳費憑證、考勤記錄、工作證明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是盛公司員工。法院認為,陳某某擅自停播的行為構成違約。基于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預期收益、違約方過錯等因素,判令陳某某支付違約金元,并退還原告簽字費元。并繳納律師費5000元。
是標準條款還是未盡到注意義務?
2021年3月,胡某某與歡公司簽訂了代理經紀合同,規定歡公司作為其代理經紀人,全面負責其演藝事業。雙方同意建立合作關系,為期一年。合同簽訂后,2021年3月8日至9月27日,胡某某在某短視頻平臺開展直播活動,并加入該平臺的歡某公司公會。為了宣傳胡某某,歡公司向胡某某賬戶投入了共計價值2364元的平臺虛擬貨幣。直播期間,環某公司共獲得收入.63元。
2021年9月27日起,胡某某停止在該平臺直播,并于2021年11月3日起使用小號在同一平臺開展直播活動。
歡公司認為,胡某未經公司同意,暫停其原有賬號,私自注冊小號,繞過歡公司所屬行會進行直播等演藝活動,違反了娛樂代理合同,構成違約責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某某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并注銷新開立的自媒體賬號,履行約定的合作。
胡某某認為,涉案合同是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環公司未對相關條款進行特別提示或說明。此外,2021年7月底,環公司通知其,因公司經營不善,擬解散清算。環公司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構成違約。其按照約定的、法定的終止情形解除合同、終止合作。合同終止后開始播出。該行為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歡公司與胡某某簽訂的娛樂代理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胡某某作為合同當事人之一,應當審慎關注合同條款,包括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在收入、合作期限等方面也與歡公司等主播簽訂的合同有所不同。因此,胡某某的辯護,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法院認為,胡某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宦某某公司被注銷或者進入破產、清算,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不足以證明宥某某公司存在根本性違約行為;胡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內開設直播小賬戶的,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預期收益、違約方過錯等因素,法院判決胡某某支付違約金元。
此外,法院認為胡某某的小號賬戶并非為履行涉案合同而新開立的賬戶,環公司無權要求胡某某注銷該賬戶。環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發生了律師費。因此,環公司請求胡某支付律師費,但法院未予支持。
是聊天互動還是違反保密義務?
2021年5月31日,謝某與肖氏公司簽訂藝人經紀合同,約定肖氏公司作為經紀公司,為謝某的直播及演藝事業提供獨家經紀及代理服務。協議合作期限為3年,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收入分配等進行約定。
合同簽訂后,謝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與其他主播以群播形式開展直播活動。2021年7月至9月,肖某公司向謝某支付報酬共計218,305.89元。合作過程中,為提高謝某的知名度,肖某公司向運營人員支付工資.54元,向謝某等直播團隊投入價值5500元的平臺虛擬貨幣,并投入設備、服裝等元。
2021年10月14日,肖某公司與謝某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了保密信息、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
2021年10月,案外的謝某及其粉絲在直播平臺互動聊天中提到了肖某公司其他主播與粉絲的互動、其他主播的表現以及一些工作和生活情況。
肖氏公司認為,謝某向粉絲披露肖氏公司其他主播的個人隱私,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規定,肖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謝某賠償每月報酬三倍的違約金,即169,177.62元。
謝認為,主播的工作就是通過直播時的聊天互動與粉絲建立親密的關系。涉及個人情感、家庭等個人屬性的內容不屬于保密協議調整范圍,該條款應無效。
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直播行業作為新興行業,具有行業特殊性。其他主播的個人信息和收入均屬于保密范圍,雙方均明確約定保密義務。謝先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合同。謝某與粉絲的談話違反了保密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關于違約金的確定,謝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違約金明顯過高,肖某公司也未能合理解釋謝某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此,綜合考慮了合同履行情況、違約方過錯等因素。經判決,謝某向肖某公司支付違約金56,392.54元。
規范引導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網絡廣播利用互聯網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開辟了社交網絡互動的新方式。被譽為千億市場的新興產業。大量網絡主播的涌現,不僅普及了眾多產品,還培養了大批粉絲的參與,做大了直播市場的“蛋糕”,但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相繼。
湖里區法院經調查發現,法院審理的涉及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合同糾紛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主播很難適用勞動法維權。上述案件均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經紀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為合作關系。主播的收入是根據直播表現而不是具體的工作成果來確定的。主播不受工作地點的約束。主播很難適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支持的。二是經紀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設定不平等合同義務。合同主要由經紀公司提供,主播有直播時長、內容限制等諸多義務和要求,很容易引發違約風險;經紀公司的義務少、內容模糊、缺乏明確標準,導致經紀公司違約。情況識別很困難。第三,主播若違約將面臨高額違約金。很多情況下合同中都明確規定主播如果違約應承擔高額違約金。但由于直播效果、網絡影響力、主觀過錯等差異較大,經紀公司很難確定損失。目前經紀公司多指主播直播時的經紀公司。以每月獲得的收入為基本判定標準,根據合同期限、違約過錯等因素綜合判定。四是直播內容和質量有待規范和提升。為了獲得粉絲流量、獲取經濟利益,一些經紀公司對主播的直播內容提出了特殊要求。這就導致了直播內容低俗低俗、誘導非理性消費、傳播虛假信息等現象。這不利于直播行業的長遠發展,也嚴重污染了環境。網絡環境。
如何保持網絡直播這一互聯網新業態的活力,同時促進其健康發展已成為重要問題。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陸續發布了包括《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等在內的一系列行業規范和指導意見,旨在通過與法治相結合的方式規范網絡直播行業,逐步將網絡主播行業納入監管范圍。法治。
法官建議,有關部門應推廣網絡直播平臺使用標準化合同模板,合理設定經紀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加強經紀公司對合同主要條款的提醒和解釋,加強典型案例等法治宣傳對券商公司的引導。規范網絡直播行為,促進直播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人民法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