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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資格刑的一種,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政治權利的剝奪是社會對自然人對社會危害的負面評價。限制自然人政治權利必然體現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生活中。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實施違反刑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其處罰是比較嚴重的。是的,他們將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什么叫被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資格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的資格。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依據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列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二、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下列四項權利:
1、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等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參與投票權;被選舉權是指依照選舉法規定的被選舉權。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候選人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它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受這一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言語表達思想的自由;新聞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目的結成一定的社會組織。集會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愿望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罪犯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根據犯罪性質、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確定。其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與所判處主刑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法律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通常是比較嚴重的犯罪。獨立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一般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我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主體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剝奪就意味著失去這些權利,這也回答了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侵權行為發生后,民事主體在掌握準確證據的前提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