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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體育中存在的糾紛問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體育中存在的糾紛問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體育糾紛是指在體育活動中出現的爭議或沖突。
這些爭議或沖突可能涉及運動員之間的競爭,裁判員的判決,規則的,藥物使用的違規行為,賽事組織者的管理等方面。
體育糾紛可能導致各種后果,包括比賽結果的爭議,運動員的處罰,賽事的取消或重賽等。
體育糾紛的產生主要是因為不同參與者對于比賽規則、判決標準、公平性等方面的理解和認同存在差異,同時也可能受到各種利益和壓力的影響。
為了解決體育糾紛,通常會采取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體育競賽環境。
競技賽場上的犯規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如果超出常人的對競技運動本身的認識,是可以認定其行為主體具有過錯。例如足球場上的蘇亞雷斯的咬人行為。
一般競技體育可以分為業余比賽和職業比賽。而從立法層面講,《體育法》將體育比賽分為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同時規定了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所以,很多發生于競技賽場中的糾紛,不會鬧到去法院。我不清楚其他國家體育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按中國的體育法的規定,即使基耶利尼裸著肩膀把蘇亞雷斯告上法院,即使蘇亞雷斯真的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法院也有可能依照體育法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總而言之,競技體育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是不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而是過錯的認定標準相對很多非對抗性體育中的行為來得高。而且要構成犯罪,需在存在過錯之余,同時造成了對方輕傷或更嚴重的傷害。
友誼第一,比賽第二!這句話充分詮釋了體育競技的精神。對于那些在比賽過程中故意對其他選手造成傷害的,首先,他就不具備做一名合格運動員的資格,其次,嚴重違背了體育競技的精神,在比賽中,對于這種表現,應給予最嚴格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在體育競賽中,故意實施傷害,不但要從道德上給予嚴后譴責,而且在法律范圍內也要給予嚴加打擊,故意傷害不但缺乏奧林匹克的體育精神,而且違反相關的治安條例和法律。
不當行為的運動員依據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首先,大多數體育競賽中造成的身體傷害,損害程度不嚴重,侵害人的社會危害性小,主要適用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依照法律規定應對其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 2 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9條規定:“傷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首先,競技體育中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賽場的暴力行為性質惡劣,雖然傷害事件發生在比賽期間,發生在賽場上,而且參與主體也是運動員,但這些都不能因為競技體育的特殊而阻卻其違法性。若傷害行為未構成輕傷、重傷,就不構成犯罪,視情況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規定為依據,由傷害方承擔行政責任。
第三,若導致被害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侵害人將會以故意傷害罪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所列法律條文,是目前我國對競技體育中傷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法律依據,也是競技體育中傷害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之一。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體育中存在的糾紛問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體育中存在的糾紛問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