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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監督;村委會應當保證公告事項的真實性,接受村民詢問;應當公告的事項或者公告的事項不實的,村民委員會不得及時公告;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予以公布。換句話說,村務公開制度是為了保障村民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的知情權。只有村民才有權請求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的法定職責。非村集體組織成員無權要求公開村務。
判決書
判決書網發布日期:2019-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9)最高法院申請號717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洪寶,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為區長白鳳祥。
再審申請人王洪寶以被申請人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青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訴訟。其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行終26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訴訟。申請復試。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王洪寶申請再審,稱其戶口變更只是戶籍管理需要。王洪寶的祖先世代居住在張家窩鎮村,他有權要求村務公開。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責令西青區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西青區張家窩鎮村委會依法公開此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監督;村委會應當保證公告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監督。詢問;村委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予以公布。換句話說,村務公開制度是為了保障村民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的知情權。只有村民才有權請求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西青區張家窩鎮村委會于2017年8月22日向王紅寶出具的《村務公開答復書》明確表明,王紅寶具有非農業戶口,不屬于農村集體成員。該村沒有經濟組織,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村務公開。王紅寶向西青區政府郵寄《監督審查申請書》,要求“村委會公開申請人申請的村務信息,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求確認并追究鎮政府的法律責任”。它無法履行職責并且管理懶惰。”王洪寶申請監管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但如前所述,王洪寶不具備村務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申請事項缺乏實質性法律依據。基礎。西青區政府是否對王紅寶的申請作出回應,不會對王紅寶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任何實際影響。王洪寶要求西青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但其申訴缺乏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一審判決駁回王洪寶起訴,結果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王洪寶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王洪寶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熊俊勇
孫江法官
楊克雄法官
2019年8月30日
法官助理周蜜
于益元書記
本文轉載自:路發杏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