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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進入看守所后,下一步就是警方進行調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在三十七日內批準逮捕;經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或者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予以釋放。
下一步是申請批準逮捕或釋放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不需要檢察院批準。我提醒大家,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暫時剝奪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在調查過程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現役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親眼目睹的人指控其犯罪的;
3、在您周圍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
6、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嚴重嫌疑的。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仍可以提起公訴。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檢方不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僅僅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事實上,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關系。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會危險。但逮捕是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最高司法機關將“必要逮捕”明確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通供述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人;對可能自殺的人進行報復;可能妨礙其他案件的調查;其他可能造成社會危險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上述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不批準逮捕。法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顯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僅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無需采取逮捕、拘留措施。根本不代表,也不代表“不起訴”,更不代表法院不會實際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