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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老王與妻子離婚。此后,他們唯一的女兒,12歲的小王,一直和母親住在一起。老王還沒有再婚。2020年4月,老王不幸患上癌癥。治療期間,姐姐王家人幫忙照顧老王的生活起居。
2022年3月,老王去世。在此期間,小王只去醫院看望父親兩次,沒有得到實際護理。老王的父母比老王先去世。2022年5月,王某將弟弟老王繼承的20萬元轉入其銀行賬戶。
小王得知此事后,認為自己是老王唯一的一級合法繼承人,老王的全部遺產都應該由他一個人繼承。因與王某就遺產繼承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遂將其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返還遺產20萬元。
法院認為
本案中,被繼承人老王以其親生女兒小王為唯一的一級繼承人。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下,王某是無法繼承遺產的。
但根據王某提交的證人證言、醫院賬單、手術單等證據,老王病重的兩年里,都是姐姐王家人照顧的。王不僅日夜守在哥哥的床邊,還裝修了自己的家。給弟弟住的房子,他和我丈夫會照顧他的起居、衣食、衛生等,盡可能延長他的壽命。
弟弟去世后,他的后事也由王氏夫婦操辦。小王認出了這一點。可見,王某在弟弟患病期間履行了更多的支持和照顧責任。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131條的規定,本著公平原則,法院認為王某可以適當分享本案的遺產,并判決王某、小王分別分配45%和55%。老王的遺產。
律師觀點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但《民法典》還規定,如果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履行了較大的贍養義務,在繼承過程中可以分配適當的財產。
我國司法實踐鼓勵親屬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幫助。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妹妹原本是被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有女兒,則不能繼承遺產。然而,她一直支持死者。提供生活和經濟支持的人已經是法律規定對死者有較多支持的人,因此有權分割死者的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應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本文所稱“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有贍養義務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