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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三)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五)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應提交的材料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
5、發送單位名稱。
(二)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他支持材料。
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如果您有代理人,請提交授權書(您可以自行辦理,無需聘請代理人)。
(一)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掌握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天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收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庭的,申請人將被視為回避申請,被申請人可以被裁定缺席。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并制作載有協議的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后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撤回申請有效的,向雙方當事人簽發《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如果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則不影響反申請。處理申請。
勞動仲裁申請時限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仲裁時效: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申請、應訴、變更、撤回仲裁申請;
(2)有權委托代理人代表您參加仲裁活動;
(三)有權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四)請求傳喚證人、要求辨認、檢查的權利;
(五)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或者裁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二)提供證人和證據的義務;
(三)有義務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四)有履行生效裁決書和調解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