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費修路13萬元,18人被判刑。執法者不能只執法而不做事,更不能忽視群眾的實際困難。連日來,網絡上充斥著因未經許可修建橋梁而被判入獄的案件。這到底對不對?基本情況是,村民家與耕地之間有一條大河。如果沒有這座浮橋,他們每天就要浪費7個小時繞道,多走70公里。他們組織家人自費修建了一座浮橋,耗資13萬元巨款。大橋修好后,收費標準為:大型車10元,小型車5元。村民可能付錢,也可能不付錢。來來往往的卡車都會主動付費。大橋建成四年來,已籌集善款5萬余元。后來浮橋被拆除了,因為個別修橋需要審批,而村民肯定沒有審批。隨后,建橋人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參與橋梁建設的18名村民全部被起訴。
但老黃表示,當地部門根本不關心人們的出行。他們總是談論計劃在河上建一座橋。他們已經談論了四年,但年復一年沒有任何行動,但人們能等嗎?
“過橋時間不到2分鐘,只剩下7個小時70公里了,你們有考慮過老百姓的感受嗎?”
法院認為:該橋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或批準而修建,民間收費不合規,情節惡劣。最后。老黃被判緩刑2年。隨后,老黃上訴,法院認定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老黃未經批準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要收費”。當地水利局也多次處罰,5萬超額。高先生駁回了申訴。法律問題隨之而來:1、自己修橋收費,是否構成爭吵、惹事生非?這種犯罪行為常見于公共場所斗毆和尋釁滋事。該罪一般涉及四種情形:1、隨意毆打他人;2、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3、強行毀壞、侵占公私財物的;4、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法院剛剛駁回了申訴。通知中提到“攔截過往車輛收費”。這顯然是依靠第三種強行拿錢的情況。也就是說,被迫拿錢。不過,根據媒體報道、村民的說法以及老黃本人,都是自愿給的,村民不給,他也沒有強迫。不存在不給錢、不放人的情況。這是自愿行為。另外,這個罪名還要看是否擾亂社會秩序、架橋鋪路、做好事。絕對沒有擾亂秩序,也沒有侵犯合法權益。所以這與尋釁滋事無關。另外,執法者在按照法律規定執法時,不能只是執法而不作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