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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被征收人肯定都看過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有的人滿意后簽字,等待補償款發放或等待安置房入住;一些人因對賠償標準不滿意而拒絕簽字。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協議立即生效,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但日前,浙江臺州的一位朋友通過微信照片給萬典律師發來了一份協議書,這是他與拆遷人簽訂的一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事情是這樣的:2017年,由于高速公路建設,這位朋友的房子被納入征收范圍,雙方最終簽訂了協議。協議規定,被拆遷人選擇以房屋產權進行補償,建筑面積132平方米;還同意在過渡期間支付過渡費,并同意在2019年5月交付房屋。結果,快一年過去了,委托人仍然沒有搬進他的安置房。我問萬典律師,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那么面對拆遷方在協議簽訂后的上述“欠債”行為,被征收人該如何維權,從而得到自己的補償款和房屋呢?
萬店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費。房屋、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應當簽訂補償協議。
賠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賠償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拆遷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可以直接拿著原協議,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的相關內容或者支付違約金,賠償相應損失。
如果你與拆遷人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但拆遷人以各種理由將協議正本全部拿走,而你手里只有一份,有的被征收人甚至連一份都沒有。在他們手里,這種情況下你想通過起訴來強制執行協議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拆遷方的套路或者手段。如果被拆遷人只拿了一份或者連一份都沒有,就去走法律途徑,那么即使法律上承認,法院也基本不予受理。但該證據由于證明力較弱,可能不會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