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雖然雙方當事人已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但案件仍被責令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的情況。
近日,西泉法院審結了此類案件。2019年5月,鄧某與朱某簽訂農村燃氣改煤壁掛爐安裝服務協議。雙方約定,鄧某支付5萬元定金,朱某提供壁掛爐。鄧某某負責安裝,安裝費為每臺150元。本協議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由甲方注冊地人民法院解決。鄧某某組織人員到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進行安裝后,朱某某尚未支付安裝費元,押金3萬元也未退還。為此,我院向本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審查發現,鄧某的戶口在青海省民和縣,朱某的戶口在景泰縣,但他已在嘉峪關市居住了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產權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以及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其他地方。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朱某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朱某戶籍地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約定管轄范圍,故有關管轄的約定無效。
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確定。涉案法律關系為勞動合同糾紛。鄧某訴狀稱,合同履行地為河北省樂亭縣,朱某常住地為甘肅省嘉峪關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二十二條“提起民事訴訟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本案中,被告戶籍雖屬本院管轄,但并非其常住地,景泰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據此,辦案法官認定雙方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無效,并依法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在確定地域管轄權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降低訴訟成本、節省司法資源。例如,地域管轄中的“原被告”原則,是指考慮到被告在訴訟中的配合程度低于原告,為了便于后期送達、調解和庭審,被告居住地法院為優先管轄法院;又如,在涉及房地產的訴訟中,法律規定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為了方便人民法院取證、查明事實和執行。相反,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法院與案件無關,既不利于任何一方參加訴訟,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職能,這顯然違背了認定的目的。地理管轄權。因此,法律需要明確約定管轄的范圍。做出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