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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的使用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說人生離不開保險也不為過。雖然保險行業的名聲在一些人看來確實不好,但我們其實是離不開它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代位權”這個詞,但真正了解并合理運用這一權利的人并不多。這是由于大多數人對保險及相關知識知之甚少。大部分都是道聽途說。那么什么是“代位”呢?保險代位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向被保險人向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代位請求權。事實上,這是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權利的轉移。舉個寬松的例子:有A、B、C三個人,A欠B錢,C欠A錢,然后A脫離,B向C要錢。2020年10月,而張某駕駛機動車違規變道,與旁邊劉某駕駛的豪華轎車發生碰撞。后交警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劉某的車輛修理費用超過30萬,而張某購買的汽車保險并沒有全額賠償。劉某立即向其保險公司“代位追償”,要求其保險公司先賠付,然后保險公司“代位”向張某的保險公司追償。在本案中,“代位求償權”極大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合理運用這一權利顯得尤為重要。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代位”呢?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約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被保險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其次,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類別,則保險人沒有賠償義務,也不產生代位求償權。這些在《保險法》第2章第60條中有明確規定。同時,《保險法》第二章第六十二條還規定,禁止代位賠償的情況“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保險事故的除外”。本法。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成員請求賠償。”代位求償權僅存在于財產保險中,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代位求償權46),這是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顯著區別之一,這是由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主體不同所致,因此,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合理運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會讓生活變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