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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律師接到一位客戶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咨詢。
這個男人一年前剛剛和前妻離婚。根據原離婚判決書,孩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每月需支付5000元的子女撫養費。現在孩子自愿留在男人身邊,和他一起生活,男人和女人都默認了現狀。鑒于此,男子提出了要求,希望女子能夠每月支付給他5000元,以支持分擔責任。然而,女子并沒有同意。理由是:第一,離婚令規定男方為贍養費支付人;第二,雖然孩子實際上是男方撫養的,但那是基于男方的意愿。為此,我放棄了男方每月給我贍養費的要求。我自己必須支付額外的子女撫養費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由于談判困難,該男子打算聘請律師提起訴訟。
對于上述糾紛,這位離婚律師認為,除了男方要求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值得商榷之外,其他一切都是合法的。原因如下:
1.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目的是保障子女日常生活、學習、醫療等方面的需要,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基本保障。本案中,原本是女方直接撫養孩子,男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換成現在男方直接撫養孩子,女方不支付任何子女撫養費的情況,無疑對孩子是一種傷害。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和期限可由父母同意確定。可見,離婚后女方既不直接撫養孩子,也不需支付子女撫養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像他一樣每月支付5000元贍養費,很可能不會得到法律支持。這是因為男性和女性的財務能力可能不同。法院最初裁定,男性需要支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不僅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還主要取決于男女雙方的經濟能力,尤其是男方的經濟能力。本案中,雙方離婚才一年,孩子的實際經濟需求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女方的經濟能力明顯弱于男方,男方按照自己的經濟能力標準仍要女方承擔5000元的贍養費,顯然是不合理的。為此,我的律師認為,法律很可能不會支持男方提出的撫養數額要求,而是對其進行一定的調整,使其既能滿足孩子的需要,又能與孩子的撫養相稱。女性的經濟能力,因此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