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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違法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以便案件正常辦理。那么刑事措施的強制措施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刑事措施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類型?
廣東凱誠律師事務所韓永雄律師回答: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有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1.傳票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妨礙偵查并能夠接受偵查的強制措施。每時每刻。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
3、監視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處、住處,對其活動進行監視、控制的一種強制手段。
4.拘留
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暫時剝奪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過程。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或構成社會危險。一種強制措施。
廣東凱誠律師事務所韓永雄律師分析: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
1、逮捕后案件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無法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后,悔罪態度誠懇,不再構成社會風險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不適宜羈押的疾病或者是孕婦、哺乳期婦女但不構成社會風險的。
(四)其他不適宜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需要改變逮捕措施的情形。
【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66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韓永雄律師簡介
韓永雄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訟經驗。專業辦理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勞動爭議及各類刑事案件。執業以來,辦理過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等各類典型案件,并為企業解決各類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