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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常某杰是湖南華菱漣源鋼鐵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6月1日15時50分,常杰上班時,因要送工,向班組長請假一小時。回家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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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杰請假申請獲批后,便辭去工作,騎著摩托車回家。
當日16時10分,持有C1類機動車駕駛證的常某杰駕駛摩托車沿石崇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盛世嘉園南苑小區西門。他越過道路中央的單黃色實線,然后左轉退出。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婁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常某杰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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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第三方湖南華菱漣源鋼鐵有限公司向被告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后,認為常某杰在暫時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本條第、項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號確定工傷情節,2017年8月21日下發勞倫社工素養省企字第193號第《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號,認定常某杰意外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常某杰不服,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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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
婁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常某杰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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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常某杰的訴訟。
二審法院判決:
1、撤銷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湘1302行初78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婁底社工素養省企字193《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號
三、被上訴人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對上訴人常某杰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處理。
再審:駁回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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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因工作原因誤工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列出了以下類型:
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合理的路線往返于工作地點、經常居住地、宿舍之間;
在合理時間內,按合理路線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點與居住地之間;
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在合理時間內乘坐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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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常莫杰請假雖經批準,但其目的是處理個人事務,與其工作目的無關。其往返并非工作、生活必需,不能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休假”。正在上下班的路上。”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用人單位分擔工傷風險為其主要價值取向。工傷認定案件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等各方利益的權衡。行政審判既需要合法性審查,也需要相應的價值判斷,其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始終處于首位。
本案中,常莫杰雖然請假一小時回家處理個人事務,但得到了用人單位的許可。其從家返回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客觀事實,仍應視為其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班途中。法律不應該成為公平正義的絆腳石,也不應該成為冷冰冰的機器。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合理、公正的角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友情提醒:工作中有事一定要請假,而且最好用語言表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張某沒有請假,偷偷回來辦私人事務,當然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