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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員工遇到以下情況,則很有可能勝訴。
1、員工加入公司后,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滿1個月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有的公司以轉正后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欺騙新員工。殊不知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員工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合法要求雙倍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雙方按照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未簽訂勞動合同,雇員得依第《勞動合同法》條第82條之規定,要求雇主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
3、解約程序可能因“無能”而違法
對于轉為正式員工的員工,公司可以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前提條件:培訓或崗位調整。如果不滿足這一前提條件,仲裁機構或法院將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4、未給員工繳納社保
有的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為了找到工作,只能忍氣吞聲。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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