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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必須符合相應的立案標準,各地規定也有所不同。
小偷小摸在生活中很常見。為了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我國刑法對盜竊罪設定了一定的標準。除扒竊、入室盜竊、多次盜竊、持械盜竊外,一般盜竊行為必須符合立案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應同時或單獨處以罰款;
盜竊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公私財物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以上。也就是說,只有當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時,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并按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一般會作為治安案件處理,并可能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上述司法解釋僅對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做了一定范圍的規定。具體立案數額各地有不同規定。例如:
北京市——.2萬元;
上海市——.2萬元;
深圳市——.3萬元。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如果被盜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就可能涉嫌盜竊。但由于各地具體標準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刑事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