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王女士和丈夫胡某的離婚訴訟期間,胡某的朋友以胡某還欠她5萬元為由起訴王女士和胡某,要求他們共同償還,但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債務不屬于王女士和胡某的共同債務。
王女士不承擔還款責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明確指出,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胡某的朋友起訴稱,2006年4月和2009年6月,胡某先后兩次向其借款5萬元。出于朋友的好心,他之前從未要求胡某出具借條,也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直到2009年9月,
胡為之前的借款補了一張借條,但借款至今未還。認為上述借款發生在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胡某還表示,他確實借了5萬元,但他沒有告訴妻子。
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因此應由其本人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償還。然而,王女士辯稱,自2005年3月以來,胡某一直住在上海的一個親戚家,他們之間幾乎沒有任何聯系,他對胡某在外面的債務一無所知。
胡某表示,借款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支的說法不屬實。該筆借款應屬于胡某個人債務,與其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胡某在本案中不能證明王女士明知其向朋友借款5萬元,
也不能證明借款確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支出。胡某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他事先沒有與王女士協商,事后也沒有得到王女士的追認。這應該是胡的個人行為。
在該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王女士享有其收益的情況下,該債務應為胡某的個人債務,王女士沒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王女士對胡某所借債務并不知情,且該債務并未用于王女士與胡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該債務無法滿足夫妻共同債務的要求,因此王女士無需連帶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