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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理分為以下階段:
試驗準備
審判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審理案件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順利進行而進行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包括:
1、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傳票,向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傳票、通知應當載明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做好參加法庭審理的準備。做好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巡回開庭審理的,可以張貼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其他有關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高效。
3.了解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示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核查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公布法庭紀律,并告知所有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庭審中,審判長對當事人進行核實。核實順序為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實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居住地。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對于訴訟代理人,應當明確其資格和權限。核實完畢后,審判長將公布案由,公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第《民訴證據若干規定》號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舉證和質證。
一、當事人聲明
首先,原告口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后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說明反訴的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其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認或者否認該請求。原告和被告的陳述。回復評論。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完畢后,由訴訟代理人補充陳述或者答辯。法官有權詢問案件事實,總結案件爭議焦點或者法院調查要點,征求當事人意見。
2.出示證據和交叉詢問
當事人陳述完畢后,應當將案件的相關證據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證。但證據交換過程中當事人認可并記入卷宗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解釋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無需進行質證。在法庭上。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訴訟審理階段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在法庭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組織下,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的證明力提出質疑、解釋和反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出庭,并由當事人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出庭,并經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一一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開庭時不得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第《民訴證據若干規定》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為: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證據,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類證據按照下列順序提出,并由當事人質證:
(一)證人證言。證人經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許可,應當出庭作證。法官在作證前,應當確認證人的身份,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實,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視聽材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推論或評論性語言。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為保證證人提供證言的真實性、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允許證人進行質證。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經調查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文件證據和物證的出示必須由執達主任完成。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在法庭上進行演示。如有必要,錄音人員必須出庭解釋錄音過程和情況。質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證據原件。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確有困難,人民法院準許制作復制件或者復制件的,或者原件或者原件已經不復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或者復制件的與原物或者原物一致的,可以制作復制品或者復制品。
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鑒定人或法官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由法官宣讀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對當事人的詢問作出書面答復。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出庭鑒定人提問。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由法院決定是否批準鑒定。
檢驗記錄。檢查筆錄應當由檢查員或者法官當庭宣讀。經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審查員提問。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查,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法庭質證的證據能夠立即認定的,應當立即認定;如果不能立即查明,可以在休庭后查明。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證據”。這里的“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而無法提供的證據。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提供。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或者經許可重新鑒定、檢驗得出的結論,必須再次當庭質證。法院決定重新開庭的,審判長應當總結本次開庭情況,指出庭審中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次開庭時,僅對未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審理,已經調查、質證、鑒定的證據,不再進行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總結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陳述觀點和意見并相互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據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裁決。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把握案件要點,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根據第《民事訴訟法》號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律師均出庭時,一般由原告先發言,然后訴訟律師補充發言。發言主要是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并對被告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而不是重復法庭調查階段所陳述的內容。
2、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律師的辯護不是簡單重復其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辯護,而是根據原告及其訴訟律師的陳述,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法的意見和辯護。法院不應該支持這一觀點。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認為原告、被告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其言論或辯護是為了反駁原告、被告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從而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保護。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在本訴訟中與其具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與該當事人的關系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針對對方時,是統一的,由沒有獨立主張權的第三方協助對方對對方主張的事實和主張進行答辯和反駁。在參與訴訟中享有權利或承擔責任時,兩者之間是對立的關系。此時,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可以向與其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提出事實、理由和主張。回答并爭論。劉*星、叢*如編:《民事訴訟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
4、互相辯論。法官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案件無關或者重復法庭未認可的事實的,法官應當制止。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限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的時間。一輪辯論后,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容。法庭辯論時,法官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庭審,查明事實后繼續辯論。如果法庭難以查明,對案件判決存在疑問,影響重大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將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如果案件事實清楚,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可以在法庭上或休庭后進行。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立即履行完畢,不需要出具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小組和職員。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案件評判和宣判
這是審判的最后階段。合議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辨別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公布判決結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階段。派對。
1、合議庭審議、審判委員會審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確定案件性質,認定案件事實,辨別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終裁決。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審查。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審查的,提交審判委員會審查。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必須如實記載在筆錄中。審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留存備查,不公開。審議完畢后,應當制作判決書,并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簽字。
2.宣判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當庭宣判。即合議庭審議后,審判長宣布繼續審理并宣讀判決書。宣判后,判決書將在10日內送達相關人員。另一個是正常量刑。也就是說,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常規宣判后立即作出判決。
無論案件是公開審理還是非公開審理,判決結果都會公開宣布。離婚判決宣告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判決生效前不得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