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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占地糾紛調解范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占地糾紛調解范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需要分類處理。
首先,如果農村承包地確實符合農業設施要求,且批準過程合法無誤,那么可以將產生的糾紛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加以解決;
其次,如果承包地并不符合農業設施要求,或者批準過程存在不當之處,那么應當進行重新評估,或者撤銷批準,并妥善處理與此相關的權益糾紛;
最后,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需要加強對農村承包地的規劃、管理和監管,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同時保障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需要依法依規處理,不能一刀切。
因為農村承包地已經被批準為農業設施用地,但是如果產生了糾紛,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能僅僅憑借批準文件就將其歸為農業設施,需要有充分的調查和處理。
同時,也需要考慮到農村承包地對農民的意義和需要,不能過于以城市化、工業化的視角來處理問題。
因此,需要有專業機構和權威部門介入,進行公正的處理。
這樣才能保證農村承包地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同時也能滿足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的需要。
一、涉及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可以申請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如查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二、土地權屬明確的占地糾紛,可以申請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占地糾紛調解范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占地糾紛調解范文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