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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生病不能上班,需要治療或休息;二是勞動者生病不能上班,需要治療或休息。其次,勞動者必須向用人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一個條件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病假證明。法律沒有規定應由哪一級醫療機構開具病假證明。一般情況下,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可以作為請假的依據。
實踐中,為了防止員工開具虛假病假證明,有的用人單位會要求提供某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比如,無論病情輕重,都需要有頂級醫院的證明。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案例來源
案號:京01民中3437號
案件簡介
2016年4月22日,高某加入某公司。
2021年4月12日,公司通過微信向高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寫道:“因你違反公司勞動安排,未經單位批準不來上班,至今已連續曠工。五天了……如果你仍不肯上班,經單位領導要求,構成曠工,立即終止勞動關系。”
高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
法院認為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根據雙方的陳述以及高某與其領導蘇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確認高某確實通過微信向蘇某請假。
盡管公司提交了《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并認為高某的請假與公司電話請假流程不一致,但高某于2021年4月1日通過微信向領導蘇娜提出要求于4月6日請一天事假,2021年又是一次。4月7日,高通過微信申請病假。高先生通過微信請假時,如果公司認為其請假申請與流程不符,應及時回復指出相關問題或回復不予請假。然而,收到請假信息后卻沒有回復,員工就認為自己已經被默認請假了,所以不來上班并沒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其次,高某于2021年4月7日提出請病假時,附有社區醫院出具的建議請假三天的診斷證明。
盡管公司指出請病假需要三級醫院的診斷證明,而社區醫院并不權威,但當高先生請假時附上診斷證明照片時,公司沒有回應,并要求他出具三級醫院證明或接受其他治療。其提交的材料及其《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并沒有記錄該公司聲稱的病假要求。同時,在當前國家鼓勵居民就近到社區醫院就醫的大環境下,該公司聲稱社區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并不具有權威性。沒有被受理,所以高某憑社區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請三天病假并無不妥。
第三,高某請假時所附的醫院診斷證明上有手寫的“請假三天”的意見。盡管字跡潦草、難以辨認,但公司并沒有要求高進一步核實請假天數。不宜直接認定其曠工并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公司以高某連續五天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