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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止非法放貸引發涉黑涉黑等違法犯罪活動,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就以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依照本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人(含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2.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超過36%,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但單筆違法貸款實際貸款年利率不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計入下列情形:
(一)個人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200萬元,單位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數額超過80萬元,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超過400萬元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人數合計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人數合計150人以上;
(四)造成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自殺、死亡、精神障礙等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單位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超過400萬元,單位違法所得累計超過2000萬元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人數合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人數合計750人以上;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精神障礙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放貸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金額和數量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違法放貸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實施違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且實際年利率超過72%的。
前款規定的“緊密度”一般應當控制在相應金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屬、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不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不特定對象非法出借行為,定罪判刑時應當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戚、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貸款為目的,吸納社會工作者作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
(三)向社會公開公示,同時向親屬、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不特定多人、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5、違法放款數額按照實際放貸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確定。不法借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或者從本金中預扣利息收取利息的,相關金額應當計入實際年利息計算速度。
違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財產,均計入違法所得。
違法放貸行為尚未處理的,違法放貸數量、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6.以從事非法放貸活動為目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從金融機構獲取資金并高利轉貸款、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按重罪處罰。
為強行追收非法放貸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數罪并罰。
以滋擾、糾纏、喧鬧、聚眾造勢等方式聚眾、教唆、雇傭他人強行索要債務的,不單獨構成犯罪。但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上述情形除外。
7、同時組織非法借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黑社會性質組織、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審判。
犯罪勢力非法放貸的,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的起點標準,可以根據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數額和數量標準。確定標準的50%;符合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金額和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違法借貸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