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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偉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件】
周某駕駛的一輛小汽車與沉某駕駛的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沉某受傷,兩車均受損。經認定,周某、沈某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受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意見為:考生沉某因車禍造成骨折,構成人體傷害十級傷殘。缺勤期為120天,哺乳期為60天,營養期為90天。天。沉某受傷前在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工作,平均月薪3000多元。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仍支付了沉某的部分工資。事故車輛已由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200萬元,無免賠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各方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傷殘情況均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沉某損失的工資的計算。
【評論】
在人身侵權案件中,工資損失的計算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定的難點之一。對于第三方侵權造成的工傷案件,我國歷來有兩種并行的賠償機制,即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這就產生了一種特殊的賠償現象,即基于同一事實,會出現兩種損害賠償來源。實踐中,對于工傷保險機制下下班期間工資和因侵權責任造成的工資損失能否同時得到賠償,存在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兩者只能選其一。停工工資和誤工工資雖然名稱不同,但費用性質相似,只能支持其中一種。
另一種觀點認為,兩者都可以,但我國相關法律采取損失賠償原則,用人單位在裁員期間支付的工資和工資應扣除部分。當權利人主張工資損失時,法院支持工資損失。提出申訴時,差額應當從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工資中扣除。
第三種觀點是兩者可以兼得。現行法律沒有禁止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傷害賠償。二者法律性質不同,不宜直接替代。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在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采取“雙有”模式的基礎上,醫療費用(包括醫療費、診療費、工傷保險賠償中已獲得的住院費、住院餐費(補貼、營養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形手術費)和協調區外就醫交通費除外工傷治療費、住宿費、康復費、殘疾器材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予以扣除。采用雙方原則,仍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均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侵害而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向肇事方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后,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表示:原則上同意你們院審判委員會的優先意見。即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條(修改為第三條)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因第三人因工受傷的,應當向第三人取得民事賠償。賠償后,可以按照《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民編)第九條規定,被侵權人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取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應當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方侵權賠償的關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當扣除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責任中第三人支付的費用、護理費以及其他費用。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殘疾輔具費、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用人單位提前繳納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勞動仲裁委員會(2017)第1號】第二條第十四項規定,未參保職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可以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和誤工工資。可以反復享受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害而遭受人身傷害,構成工傷,且侵權人已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工傷醫療費外,還應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提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是指受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住宿費、住院膳食補貼、殘疾輔具費等實際支出。停崗期間的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圍。即使受傷雇員收到第三方支付的工資損失,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在計算損失的工資時,實踐中,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收入明細、用人單位證明等。如果用人單位正常支付工資,一般可以清楚地反映受害人的工資情況。收入和工資都有所下降。但出于經濟效益考慮和公司管理水平,一些用人單位有時會不定期支付工資(隔月發工資、每月發基本生活費、年底還款、甚至現金支付等)。通過受害人的工資明細很難反映受害人的工資情況,僅根據事故的發生情況無法判斷工資收入和減薪情況。如果貿然扣除,可能會侵犯受害人的利益。
工傷保險待遇的索賠依據與第三者損害賠償的索賠依據是獨立的、完全不同的。當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而同時受到傷害時,會產生兩種類型的賠償要求。一是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索賠,二是工傷職工向第三人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兩種賠償請求雖然基于相同的事實,卻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沉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鑒定,該次傷害屬于工傷。他可以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部分的相關規定,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他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規定要求賠償。等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停工期間支付工資,這并沒有減少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這與作用并不矛盾。填補侵權責任法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