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可以依法不逮捕、不起訴,可以提出緩刑建議,且不實施實刑”;2020年1月,全國檢察長正式會議提出了‘少捕慎訴’的要求。
普陀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2021年7月,最高檢在全國檢察院開展為期半年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2021年12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5個典型案例。
在“少捕、慎押、慎訴”刑事政策的契機下,本文結合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重點探討相關信息犯罪的適用環境條件和常見的金融犯罪不起訴情形,希望對您的發展有所幫助。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機關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決定是否起訴。
一。法定不起訴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相關社會刑事責任,已經可以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由企業終止審理。
或者公司無罪釋放:情節發展影響重大、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大赦免除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理論,
未直接告知學生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制度規定免除刑事風險責任。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有可能不起訴一項或多項涉嫌罪行。
二、酌情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境外受審判的,仍可依照本法進行偵查,但在境外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因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刑法》【犯罪預備】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于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可以從輕、減輕經濟處罰或者企業免除處罰的信息。
6.《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
《刑法》第27條第2款對共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的脅迫):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刑法》【非刑罰處置技術措施】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網絡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減輕或免除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