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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傷鑒定、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三項標準的發布主體及適用范圍
目前,傷殘程度評定可參考的標準有:
1、《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國務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司法部聯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傷殘鑒定、非工傷傷殘鑒定、一般傷害案件傷殘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非工傷傷殘鑒定、一般傷害事故傷殘鑒定,ETC。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1月1日起施行,2015年。適用于職業活動中因工受傷、因職業病致殘的員工的鑒定。
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司法鑒定學會發布,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傷殘保障適用于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或包含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用于評估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或包含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因意外傷害因素造成的殘疾程度。
輕重傷鑒定、傷殘鑒定、工傷鑒定的主要區別依據三個相關標準
1、國家負責頒布標準的主管部門不同。因此,其適用范圍也不同,所管轄的案件性質和訴訟/非訴訟階段也不同;
2、適用領域不同。這是有關各方經常感到困惑的地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適用于雇主和個體工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適用于當事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情況,雙方為當事人和保險公司。《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于傷害案件中的雙方。
3.對于發起評估的當事人有不同的要求。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不同的評估備案主體有所不同。工傷鑒定由用人單位提交。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的,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也可以提出申請。保險傷殘評估由保險公司提交給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賠償;由于傷殘鑒定涉及案件,應當由相關執法機構提交。
4、鑒定備案時間不同。這三個標準是根據不同的傷害情況制定的。這主要是由主管機關處理案件的性質不同決定的。比如,在工傷認定方面,制定標準時,更多地考慮保護勞動者權益。《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是為了確定傷害雙方的責任,送達訴訟,保證法律的準確性。治療期滿后即可申請工傷鑒定,而傷殘鑒定的申請時間是在醫療結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