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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冤假錯案后,很多人在上訴時都遇到困難。一方面,他們的申訴材料或舉報材料沒有得到相應處理,也沒有得到答復。但是,你還會遇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檢察院或者法院根本不接受你的材料。很多時候,人們并不指望某個機構能夠幫助你解決他們的錯誤信念。他們只是希望能得到該機構的答復,以便能夠繼續上訴。但如果申訴不被接受,就會引起麻煩。
法院、檢察院不受理當事人申請、申訴的現象十分普遍。當你遇到這種問題時,你必須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不能讓法院或檢察院隨便給你一個推脫的理由。因此,當您向法院或檢察院提交材料時,首先要確定法院或檢察院是否有權處理該事項。
比如,在民事申訴方面,最高院明確發文不受理民事案件申訴。也就是說,民事案件重審后,最高法院不會受理你的民事申訴。當然,刑事和行政都可以。或者如果是針對法官的舉報信,通常最好提交給監察室或者高等法院政法委。檢察院不接受舉報材料,但可以提出指控。
通常,申請材料上所要求的項目將決定文件應發送至何處。例如,如果上訴要求案件再審,那么就應該將案件移交給法院。如果是監督案件或者控告法官,那就應該交給檢察院。這在大方向上是好的,所以這些機構不能簡單地忽視它。
第二個問題是程序問題。如果是第一次上訴,則必須接受。如果是第二次或者多次上訴,實際上可能構成重復上訴。多次上訴的結果是檢察院或法院不支持你的上訴請求,但并不意味著不予受理。
總之,大家在投訴錯案時,應把握的原則是,如果投訴材料不重疊,對應機構不能簡單拒絕受理。如果不接受投訴,請要求他們做出書面答復,然后向上級部門投訴。